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可予以救助:(一)城乡低保户中因灾、因病、因子女入学、因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在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灾、因病、因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三)城乡居民因受重大灾害、患有重大疾病经城市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经济仍然负担过重,实际生活水平临时下降至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水平线以下的家庭;(四)因负担子女教育费用,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五)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非法组织的;(三)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辖区街道各社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2.收件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录入系统,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到社区,后台工作人员通知社区组织入户调查,召开评议会,进行公示;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3.社区召开评议会,评议会通过后,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武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将材料流转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4.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材料,条件符合的进行入户调查,召开评议会,评议会通过的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在《武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加盖“硚口区***街办事处”公章;对于救助金额低于500元(含)的街道按程序审批,并将材料转交到区低保中心备案;对于救助金额高于500元(不含)的将材料转交区民政局;5.区民政局审核材料,进行审批;条件符合的,按月予以拨款。
四、办理地点
辖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辖区街道各社区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救助金额低于500元的)25个工作日(救助金额高于500元的)
六、办理机构
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0〕4号)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武民政〔2009〕20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的暂行办法(硚民规字(2010)4号)6.关于调整社会临时救助审批办法的通知(硚民字(2012)5号)
文章来源:武汉政府门户(http://www.qiaok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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