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在员工伤情鉴定确诊为九级伤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作为补偿方,按照相应级别给予每位受害员工一次性的伤残补助款项,其具体的计算标准为:
9级伤残对应的补偿金额为9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2)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且合约自动终止时,或是由于员工本人主观意愿明确地表示希望结束雇佣关系的前提下,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相应结算,发放给员工一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资金。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予以配合,向受伤员工发放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款项,这同样是依照九级伤残的标准来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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