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债权人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2、对于债务人而言,为防止在日常交易过程中的动产被对方留置,可以通过事先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3、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律师补充: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
四、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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