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是指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如房屋主体。
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如房屋的给排水设施、配电设施等辅助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建筑物的主体及其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标准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标准为: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阳光权被侵犯的情形如下:
1、对采光权的侵犯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房产商在建楼时可能根本没有通过规划局批准,或者房产商在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之后,擅自改变规划;
2、房屋拥有完整的建筑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也未改变规划,但客观上影响到了相邻方的采光权;
3、针对第一种情形,采光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或对相邻方作出赔偿;
4、针对第二种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筑,是否侵犯到相邻方的采光权,应具体测量,简单来说应保证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于日照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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