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的工资的计算根据职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工患病的时间有所不同,如职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资的100%计发,如果是职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的,则按照工资的60%计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聘,但是如果是非法解聘的,还需要提供经济补偿金。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病假期间的工资需要根据职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病假期限。
1.职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为2-4年的,按70%计发;
(3)连续工龄为4-6年的,按80%计发;
(4)连续工龄为6-8年的,按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年的,按100%计发。
2.如果职工患病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吗
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聘,但是需要注意只有在合法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解聘是指员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时的解聘,其他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岗位的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病假期间解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规定的
病假期间解聘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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