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以贩养吸
“以贩养吸”是毒品犯罪中一个专业的名词,是指有些毒品犯罪人既参与贩卖毒品犯罪活动,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行为。因为该类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所以对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不能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案件关键点
1、在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
2、有证据证明购买,但无证据证明卖出,也未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贩毒数量认定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已经被实际卖出的毒品数量;第二,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但查获部分毒品的;第三,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也未查获毒品的。第一种情形是典型的贩卖毒品,关键是第二、三种情形中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对于其已经实际卖出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查获的毒品,虽然被告人吸食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但根据其有贩卖的情形,原则上应将这部分毒品按照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毒品,将其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是,也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被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自己部分吸食的可能性。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理。司法解释对于此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后,吸食掉其中的一部分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样,对于有证据证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已经买入了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被其贩卖,亦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如果该毒品的数量在个人合理吸食毒品的限量内,存在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这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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