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该部分毒品尚未出售流入社会,且数量较大,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只是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一、毒品犯罪中制毒物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毒品犯罪中制毒物品的数量认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
2、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
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4、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二、既运输毒品又贩卖毒品如何定罪
既运输毒品又贩卖毒品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定罪。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数罪不并罚。对同一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的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充分的,只能依法认定的行为性质定罪。如果涉嫌运输毒品运输毒品,认定销售证据不够充分,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实施不同犯罪行为的,应当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和危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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