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有无期限。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这些规定有利于多个债权的实现,并提高了执行效率,为更好地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
轮候查封查封
[案情]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B诉A的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A的汽车一辆,并向市车辆登记部门送达了相关手续,后法院在受理了另一起C诉A的案件中到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A的该车辆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A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由于流拍,将该车辆作抵给了B。但法院在解除查封为B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车辆登记部门的抵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意即只要法院解除B诉A案件的查封,则法院C诉A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如果法院不解除C诉A的查封的话,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评析]这一真实案例反映出了一些人对轮候查封制度的认识误区,混淆了轮候查封和重复查封的概念。轮候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扣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在同一期间同时进行查扣的行为。由此可见重复查封是同一期间内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查扣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而轮候查封是在同一期间内,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查扣权是一个。因此,重复查封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国法律规定查封制度不仅是对查封财产的一种保全,也是对查封财产能顺利变现的一种保障制度。轮候查封避免了同时性,也就避免了对查封的重复。轮候意为前后相序,是依次的,它避开了重复查封的同时性,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法院的行为予以认可。如果查封在先的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变现或履行完毕后,查封的财产尚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范围时,查封在后的法院根据轮候查封,可直接对该财产再次进行变现或为履行债务采取各种措施。如果查封在先的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完毕,那么轮候的法院的查封效力自然失效,否则,就陷入了重复查封的怪圈,上述案例中车辆登记部门的认识误区就在于此。由此可见,轮候查封只有在查封在前的法院对查封物不处理或处理后有剩余的,才能发生查封效力,否则自动失效。所以,轮候查封并不等于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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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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