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就房产过户手续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一)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三)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
二、房产过户公证的程序有哪些
(一)当事人应事先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当事人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三)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也会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四)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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