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票提示付款后,付款人既不同意也不付款,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付款,是退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票据,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人付款;(二)定日、定期、定期付款的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应在到期日后十天内提交给承兑人。持票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说明后,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视为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于当日足额付款。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逸;(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破产因违法终止经营活动。
2。如何处理票据丢失
如果银行票据、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多由个人保管,由于各种保管因素或其他原因,会造成票据丢失、被盗,持票人可向相应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地报失,然后终止支付业务。报案赔付后,应当向人民法院公布或者督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法院和国家其他行政部门提起诉讼。
对于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是代理付款人用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的字样。如果是带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如果相关条件成立或要素齐全,可以填写完整的支票使用。如果是承兑的商业汇票,你也可以挂失。
对于一些不标明现金的银行汇票或没有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支票,不允许挂失未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不允许挂失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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