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经济仲裁适用的法律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外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某项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3、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或书面仲裁条款无效。
涉外经济仲裁的机构
1、中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即贸促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外国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司法协助是什么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
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一般司法协助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外交途径进行。
另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我国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栽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
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
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如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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