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条件。第三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认为自己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二是该诉讼标的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但是,第三人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条件为:
1.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该诉讼标的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牵连,那么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
2、第三人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结果毒第三人由利害关系的。
被 告 如 何 确 定 第 三 人 是 否 有 资 格 成 为 诉 讼 参 与 人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有权参与诉讼活动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如何确定第三人是否有资格成为诉讼参与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被告应当依法通知其有资格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被告只有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在确定第三人是否有资格成为诉讼参与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其有资格参加诉讼,但只有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通知其参加诉讼。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第三人认为自己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该诉讼标的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牵连;二是第三人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结果使第三人由利害关系的。因此,被告应当依法通知其有资格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有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通知其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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