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没有签署表明的交货清单是无法作为有效凭证的。由于缺乏当事人对其确认的过程,这使得我们很难核实到货物的接收者究竟为何人。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抑或是在实际的货物交易环节中,这种未签署的交货清单都被视为无效的文件,无法作为货物已经被接收的确凿证据。在此,我建议您在提起诉讼之前,务必收集并整理好所有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