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需要遵守公诉人提交案件的相关证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质证的意见证人当庭答辩的流程,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证人的出庭义务
1、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利他性。就是指一般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解决有关案件事实的争议,通过提供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事实基础,使得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证人对于案件结果而言,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并不需要对本案提出主张或进行抗辩,其作用是对于诉讼结果的产生创造条件,有助于司法权的顺利进行,当然当事人作证的除外。
2、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是凭借其亲身体验作证的自然人,其感知、记录、回忆、表述能力、状态以及诚实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影响,为此,要当庭审查这些作为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如果证人不亲自出庭,则无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即要求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证人出庭,也不能以证人庭前陈述替代证人的庭上证言,我国在诉讼中确定的直接言词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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