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本手册特指经上海市公安部门确认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并按程序被移送至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
2、送养人的条件
法律认可的社会福利机构,此处指的是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3、收养人的条件
内地居民收养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共同意愿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征得三方收养当事人的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流程
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内地居民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应当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具体流程图可见附件)
(1)提出收养意愿→填写收养登记意愿表→等待通知
(2)接“中心”通知进入收养家庭评估程序→领取收养人评估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安排家庭面谈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审核收养家庭资格→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进行试养→签订为期一个月的试养期协议
(3)试养融合成功→收养人向“中心”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受理申请→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注: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交正式的《收养登记申请书》之前必须完成前期的家庭评估和试养程序。
办理时限
30日
注:收养申请人在提出初步收养意愿后,请耐心等候通知。如果收养意愿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中心”进行变更。等候所需时间及能否成功办理收养,视申请人收养要求、家庭评估综合情况以及市儿福院报送材料等具体情况而定。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四)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镇政府)出具的反映本人职业、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六)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七)收养协议书;
(八)3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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