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发售方可以通过诸如认购、预定以及订约等形式,向购买方收取定金以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是因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所致,那么发售方就有义务将定金退还给购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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