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2023-06-22 15:22:18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除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外,还必须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法律制度。

所谓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受意外因素的影响,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是防止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以及污染或破坏后果扩大的有效措施。具体表现在:

1、有助于可能遭受事故危害的居民及有关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事故真相并采取有效措施;

2、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复杂,有些危害后果有一定的潜伏期,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正确判断灾情,及时了解案情,为公证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纠纷准备详实的材料。

一、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是因为在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污染环境,却必须要达到危害的后果,才能够进行定罪量刑。区分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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