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晋升降职均按“逐级”原则
时间:2023-06-06 18:51:16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公务员局昨日发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要求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规定还指出,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不得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不得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以及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对于公务员职务的晋升,规定明确应当逐级晋升,但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公务员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则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将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另外,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公务员降职,一般也只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相关新闻

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五年

昨日,国家公务员局还发布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对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称,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对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另外,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全文7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竞争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新时间:2024-07-18 15:30:17
查看竞争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竞争 最新知识
针对公务员晋升降职均按“逐级”原则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公务员晋升降职均按“逐级”原则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