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秦13528099456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林先生案:林先生的家人2005年在惠州霞浦买了一套房。他们搬进来后,发现房子的质量有问题。林先生多次去找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已经完成了房地产的销售,对此置之不理。在本案中,林先生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抗议和抗争的手段。如果谈判失败,原告将被告上法庭。律师分析:物业管理和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业主不应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真的是开发商的部门或者有其他资产关系,那么如果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债务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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