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该房屋拍卖前,评估机构应当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拍卖价格的底价。如果对评估有任何异议,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您同意拍卖底价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拍卖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予评估的,人民法院在评估被执行人的权益时,应当允许其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五条鉴定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一方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师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人民法院,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底价,拍卖底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经评估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底价不得低于第一次拍卖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80%;如果是流动拍卖,保留价可以由拍卖方自行决定降低,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之前保留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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