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五一假期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是法院立案从审查制度转变为登记制度开始实操的第一天。
在以往,打官司的时候法院首先要对诉讼进行诸多审查,然后才决定是否受理。所以,某些大家等着看输赢的案子,却会遭遇不予立案的结果,至于原因则是五花八门,甚至快到年底的时候,不少法院出于结案率的考量也会有案不立。
遇到类似情况,往往会堵住一些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渠道。尤其是涉及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立案,让人们没地方说理,就有可能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甚至极端维权行为的发生。
现在,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法院立案时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仅是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就大大降低了立案的难度,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权,也有利于依法解决问题的理念深入人心。
显然,立案登记制将使我们接近司法的路径更加通畅,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行使更加方便,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在立案审查转变为登记的磨合阶段,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处理好,否则就有可能仅仅产生转移矛盾而非化解矛盾的效果。
比如说立案登记刚刚开始实施,肯定会有人误以为官司想打就能打,不再需要任何的审查。实际上,立案登记不是不审查,而是审查的内容从实质变成了形式,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根据,不属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那么还是不会立案。
所以,某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应该得到正确的引导,否则还会被认为有案不立,法院就有可能遭遇群众的质疑或者不满,从而引发矛盾。
再比如,以往之所以某些法院会选择性立案,是因为案多人少,或者由于一些干预立案的法外因素。在立案审查转变为立案登记之后,案多人少的情况,和某些人干预司法的冲动,恐怕依然存在。那么,某些棘手案件在顺利立案之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会不会出现矛盾?如果真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就好比高速路的入口不堵车了,但是改在了出口
要避免类似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法院增加人手、提升工作效率,增强外部干预司法的免疫力。另一方面也要让大家明白: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正如相关专家所说:打官司不一定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
所以,我们在发挥法院审判功能的同时,也要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等实现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从而确保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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