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租金是不属于抵押权人的。抵押物在设立抵押权时,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其抵押物的孳息是属于抵押人的,不属于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这个收取的孳息也不归抵押权人所有的,也是归抵押人所有的,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这个孳息。
民法典规定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
以下这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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