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一项制度。
回避制度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其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使某些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不参加与案件的办理,从而可以防止以权弄法、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保证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其次,可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有可能出现执法不公,偏袒一方而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再次,可以减少当事人和公民的疑虑,增强对有关办案人员的信任感,否则,即使案件处理得非常公正,也会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猜疑,从而增加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实行回避制度,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对有关案件人员可以有条件地进行选择,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民积极参与诉讼的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明确:“检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提出自行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这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关于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但是,无论是案件承办人自行回避,还是案件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或者是领导(检察长)指令回避,在工作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问题:案件当事人未申请、领导简单对待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未主动回避、案件承办人滥用回避制度、落实回避制度简单随意等。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能否保证公平公正的查办好案件,自侦案件从线索初查起,其他案件从接受移送和申诉起,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回避制度的落实,以达到执行回避制度的效果,实现立法的目的。
1.加强学习。检察干警要全面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回避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意义的理解认识,从强化自身监督,模范执行法律的角度,从增强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确保执法公正性、合法性,认真落实好回避制度。每位检察干警包括领导干部,只要案件一到手,第一思维就要考虑是否存在回避因素,是否应当回避。回避制度坚持得不好,难以防止滥用检察权和发生司法腐败现象,难以说明检察干警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更难以表明检察队伍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为民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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