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解除从合同是否解除
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解除。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联系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联系:
(一)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未明确事项或变更事项的补充约定。
(二)效力上一般是优先遵循补充协议约定。
(三)与主合同不冲突补充协议可以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应当有效;当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产生冲突时,只要主合同中没有“不允许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条款,一般应以补充合同为准。
三、主合同是什么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的特殊的关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与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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