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参保地发生变化,工伤待遇应该由哪里支付?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转移后待遇支付问题,明确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
此次还明确用人单位因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参保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事故发生时所参保的统筹地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康复)工伤尚未结束,所在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原参保统筹地区结算报销,变更后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新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接续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发生费用时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支付。
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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