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一、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1、根据可撤销婚姻情形的不同,撤销的起始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未患疾病的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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