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代理或业务承办人通常具备更为丰富的执业素质以及处理复杂情况的实践经验,因此在解决问题时,其影响力和推动力往往大于被保险人。而且,他们在其中进行调解和斡旋,有时候的确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2.从保险公司总部层面来说,投诉反馈机制的存在众所周知。相较于各种奖项荣誉,好的声誉才是真正的金字招牌。为此,保险公司对于理赔服务质量尤为重视,投诉考核也成为了评估理赔工作表现的关键要素之一。一旦接到客户投诉,无论是来自个人还是集团机构,都必需立即立案并跟踪处理。理赔业务承办人员同样对投诉心存畏惧,因为有效的投诉与他们的收入息息相关,没有人愿意因为工作失误而导致收入受损。
3.当投诉无法通过前述途径得到妥善解决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当地银保监局提出申诉。银保监局作为保险公司的直接监管机构,每年都会对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同时将结果公开发布在官方网站上。保险公司收到银保监局的投诉函后,必须高度重视,不能随意敷衍了事,而是需要对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论做出书面答复,并且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若年度投诉排名不佳,保险公司不仅会在监管部门留下不良记录,还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市场拓展和经营业绩。
4.如果上述三种方式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便是被保险人的最终维权手段。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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