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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红冲后,原件丢失,该怎么办?急

2021-11-25 1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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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票红冲后,原件丢失,应去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如下: 1、对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 2、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但对开票日期已超过9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已抄报税证明,也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3、未超过90天,可以认证抵扣税款并用复印件入帐,如购货方已将认证并已抵扣联进行税款抵扣而发生丢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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