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负责对由于野生动物(例如野狗)引发的汽车损毁进行赔偿。在这样的事故中,受损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自然灾害”,然而绝大多数的保险条款并未将此类事件纳入保障范畴。
然而,请注意每份保险合约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建议您仔细查阅您的具体保险合同,以便明确其所提供的保护以及排除事项。对于您仍存疑虑的部分,请随时联系保险公司以获取更为详细的解释及说明。
保险公司在处理涉及动物的交通事故时,无论该动物为无主的野生动物,抑或是黄牛、宠物犬等有主人饲养的家畜,均适用同样的原则。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动物本身缺乏自主行动的理智,因此车主在此类事故中应有绝对的过错,从而导致的车辆损失皆可获得保险公司的有效理赔。关于动物一方的损害索赔,则需依据事故责任的分担来进行核算和赔偿。
此外,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小保险车辆所受的损失,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援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但其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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