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职务的消失,但并不丧失公务员身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自主辞去领导职务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接到辞职申请之目起三个月内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所在单位及本人。超过三个月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后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全文5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