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解决。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
一、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
1、车辆定损标准如下:
(1)如果委托鉴定的,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
(2)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的,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交通事故如何定损
1、向保险公司报案;
2、向理赔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单证;
3、由理赔员完成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工作;
4、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
5、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
6、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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