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证明雇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雇主在试用期内解雇雇员的条件和程序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经确认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经济补偿。如果雇主因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雇佣条件而解雇员工,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否与自身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你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就不成立了。在没有试用期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得引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雇主是否有证据证明雇员不符合雇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雇主不得因此解雇雇员。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在实践中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描述了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要求;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试用期的绩效有客观记录和评价
3。雇主何时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工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指示请求的答复》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的,企业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雇主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雇佣条件为由解雇该雇员。此时,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法》的规定终止。
特别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双方才能协商约定试用期
全文6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