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30元。其中,散居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130元提高到150元,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150元提高到160元,市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200元提高到210元。
二、调整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仍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常住户口居民。暂住人口不属保障范围。
三、调整资金来源。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仍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应由中央、省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局与省财政厅衔接落实。
四、几点要求。(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领导,把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党和政府稳定社会、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纪律,既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批,又要把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重新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报“四表一册”。对于尚未建立居委会的地区和单位,应采取划归就近居委会申报或设立临时申报点,方便群众申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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