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长沙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19:03:19 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30元。其中,散居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130元提高到150元,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150元提高到160元,市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200元提高到210元。

二、调整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仍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常住户口居民。暂住人口不属保障范围。

三、调整资金来源。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仍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应由中央、省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局与省财政厅衔接落实。

四、几点要求。(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领导,把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党和政府稳定社会、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纪律,既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批,又要把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重新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报“四表一册”。对于尚未建立居委会的地区和单位,应采取划归就近居委会申报或设立临时申报点,方便群众申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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