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道路竣工后在附近购买新居的余先生,入住3年后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产商排除道路的噪声污染,支付自己噪声侵害补偿费等各类费用2.3万余元。2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随着马路的竣工,交通的日趋便利,余先生一家选择将新居安置在了马路附近的一个楼盘内。1999年9月20日,余先生与房产商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以近40万元的价格购下了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子,并在2000年底入住。入住三年多,余先生对这个置身于马路噪声中的新居非常不满。2004年1月,他将房产商告上法庭。其在诉状中称自己受马路噪声干扰相当严重,白天、黑夜均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噪声污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档案查询费共计3500余元,以及入住以来的噪声侵害补偿费2万元。房产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先生向房产商购买房屋时,马路已客观存在,且已竣工通车。其对购置的房屋所处的环境、与马路间隔及马路交通噪声应是了解的,房产商并没有欺瞒的故意和行为,且购房合同中对马路交通噪声房产商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故余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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