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有无时间限制
遗嘱继承有时间限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同时也有最长保护时间限制,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遗嘱继承的中止情形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亲笔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亲笔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须由遗嘱人签名。遗嘱人签名是亲笔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无效。
3、遗嘱人在亲笔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
4、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5、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6、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只能视为部分无效,对自己所依法享有的份额,才可以依据遗嘱执行,而不能适用于整个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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