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特殊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须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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