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已启动,接下来如何进行?
时间:2023-07-07 14:42:14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

2、申请时间: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接受申请的单位: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很多人对于工伤的鉴定流程并不是特别的熟悉,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的话不需要太过于担心,基本上发生了工伤之后,那么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就会协助劳动者来办理工伤的身体,还有就是工伤劳动等级的鉴定等相关的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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