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户迁户口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办理户口本分(拆)户需要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一)、分户条件:当事人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有单独的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同意分户的书面意见等;
(二)、如确实需要分户,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相关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5、由原户主与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述证明及资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二、安置房过户办理程序:
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2、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3、内勤收费。
4、科长审批。
5、主任审批。
6、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7、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三、过户了房子怎样迁户口
1、带着不动产权证去找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由居委会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
2、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同意迁入证明;
3、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到派出所申请批准迁出证明;
4、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最后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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