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
事项名称:
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
设定依据:
根据《湖北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相关规定,编制本材料清单。
申请条件:
咸宁市外向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市外办打请示:
(1)请示内容:包含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企业与相关经济体经贸交往情况等。
(2)使用单位文件红头,注明文号和签发人,并盖单位公章。备注:市外办向省外办报批材料时,需出具市外办向省外办打的请示(要文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2份;
5.进出口贸易额证明(由海关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提供至少一年的进出口贸易额的数据,需海关盖章);
6.企业纳税证明(由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企业为申请人交纳社保清单原件(由社保局开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申请人个人简历2份(须提供打印版本);
10.申请人有效公务普通护照(国企人员持用)或普通护照(其他属性企业人员持用)原件及复印件2份(护照竖着复印),护照有效期不少于4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11.打印填写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2份(申请表格可在省外侨办网站上下载),申请人须用黑色硬笔签名,手写签名笔划居中不得出框;
12.提交申请人白底彩色小二寸纸质照片近照1张及电子版照片(550×733像素);
13.APEC商务旅行卡补换卡手续:APEC卡与申办时的护照关联使用,护照更换、重办的情况下APEC卡自动失效,须办理换卡的手续。APEC卡在有效期内遗失,须办理补卡手续。
(1)办理换卡所需材料:a)原APEC卡;b)新护照复印件;c)单位及地方外办出具的换卡请示。
(2)办理补卡所需材料:a)派出所出具的遗失证明或者在当地报纸刊登遗失申明;b)护照复印件;c)单位及地方外办出具的补卡请示。补或办卡的费用:代办服务费210/人,外交部制卡费720/人。
14.其它注意事项:
(1)国企人员持公务普通护照申办旅行卡,旅行卡和因公护照由我办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回保管。因工作需要要求调用旅行卡,持卡人须按因公出国审批程序,持企业书面申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向我办申请调用,持卡人应在回国后7日内将所持因公护照和旅行卡交还我办。
(2)持普通护照申办旅行卡的企业,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报我办或有关部门,并向省外侨办备案后可自行管理旅行卡,企业每年须将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我办和有关部门。
办理时间:
在符合文件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内处理意见;省外办审核、报送商务旅行卡申请材料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个别需调查确认的除外。由于报送的申请材料须经外交部和其他十几个经济体审定确认,且各经济体审批速度不一,有的受理时间较长(如巴布亚新几内亚),因此企业人员从提出申请到获发商务旅行卡最长需要等待4-6个月。
办理地点:
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咸宁市双鹤路18号)五楼外事科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外事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验证,经审核合格的,报送省外办;省外办审定后报外交部复审;外交部将审核同意的企业人员申请资料信息通过专用网络传输到各经济体(国家)审批。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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