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务合同去劳动局讨要工资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4-05-04 02:42:59 1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者在主张自己与用人单位所存在的劳动关系之时,可持有的由用人单位出具的直接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作证件或工作牌(必须刻印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单据、带有用人单位标志性的制服、前往地方税务局打印及盖章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明文件、出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派遣任务单、同事的证人证言(无论是已离职还是在职的员工均可作为证人)、录音录像以及其他任何包含劳动者姓名和用人单位公章或老板签名的书面材料等等。只要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便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最长可达十一个月)、被拖欠的工资等权益;而从劳动者正式离职的那一刻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将延长至一年!关于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在立案时,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两份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复印件一份;相关证据的复印件以及证据清单各两份;此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若您身处北京地区,则无需提供此项信息)。在您提交上述材料后,仲裁委员会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处理,随后会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接下来便是开庭审理环节,在此之后,仲裁委员会将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共识,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下达裁决书;整个劳动仲裁过程通常会在六十日内完成;对于裁决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这段时间里,劳动者仍然可以继续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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