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本市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办理完第一条手续后,出院时到住院处联网报销。住院费用先由医保处进行微机联网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再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只需在住院处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费用即可,结算单据不再报销。
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外地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及在选定定点医院住院的异地安置人员,由本人垫付住院费用,然后提供以下材料:
1、经医保处盖章同意的住院审批单
2、住院发票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含用药、检查治疗的详细明细)。
参保人因急症到定点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平时门诊检查及住院前门诊检查划本人医保IC卡,不另外报销)及住院期间经审批同意到上级医院检查的,出院联网结算后提供以下材料:
1、发票
2、急诊病历或医院开具的转诊检查证明
3、费用明细
4、本次住院联网结算单据。
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将上述材料统一装订后于每季度末(20号以后)上报到市医保处“审核报销”窗口,经审核扣除不合理费用后按比例报销(个体参保者由个人将材料装订后上报)。报销出的费用,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财务收据,到医保处财务窗口领取支票,之后参保人到所在单位领取现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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