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能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诉权的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实务上多有争论,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地位,除此之外,业主作为独立个体,也可以对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关于诉权的问题,并不是说业主维权必须通过集体途径(业主大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也可以单独行使诉权,或多个业主共同行使诉权。
一、民法典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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