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6 10:26:12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文号:铁财[2002]63号

各铁路局,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部人才中心:

为了加强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支财务管理,规范鉴定收费和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铁道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办财发[2002]21号)精神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制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收支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书面报铁道部财务司。

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鉴定的收费和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铁道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办财发[2002]21号)要求,结合铁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工作由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规范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435号)规定,人才中心和各铁路局、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留成的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考试(务)费由鉴定站、局(总公司)、人才中心、部财务司逐级汇总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中央财政批准,逐级下拨使用。

第五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按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安排支出,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好用好鉴定资金。不得提高和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六条各鉴定机构应及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受理鉴定对象的鉴定事项时,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及时办理费用收缴。

第七条人才中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4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初级工考试每人12元,中级工考试每人15元,高级工考试每人18元,技师考试22元,高级技师考试25元从收取的考试费中提取考务费。

各铁路局、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取的考务费,以及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试费标准,报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在人才中心提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相关鉴定工作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按照铁道部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单位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问题的通知》(办财发[2002]9号)要求,各级鉴定机构应在财务部门开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收取鉴定收费和汇缴中央财政的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同时,开立“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收存财政部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办理预算外资金的支出。

第九条向职业技能鉴定对象收取费用,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铁道部财务司《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96号)文件要求,加强票据使用管理。

“票据”购领检查暂由人才中心统一办理。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条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资金收支专人负责,保证鉴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按照铁道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账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第十二条加强成本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按规定及时上报预决算和相关材料,收支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突破,确有原因的应编制书面预算调整报告逐级汇总报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成本指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所发生的开支。主要包括:考试征题命题支出、试卷印制和传递支出、组织报名支出、考场支出、监考费用、理论及实际操作考试支出、试卷阅评支出等。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指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开展日常鉴定工作中支付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成本费用应按月归集核算,按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支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各级机构收(提)取的考试(务)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各鉴定站应于季度末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汇总缴入铁路局、总公司“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于季度末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缴入人才中心“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人才中心于季度末次月2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全额缴部财务司,由财务司汇缴财政部。

第十七条财政部按预算回拨的资金,人才中心款项到账后扣出提留考务费,余款在10个工作日内回拨局、总公司“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人才中心、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提留考务费额度,按本级《收费许可证》标准和当期鉴定缴费人数确定。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管理是各级鉴定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获得财政回拨款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二十条各级鉴定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和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及时逐级报送预算。

第二十一条收入预算应按本级《收费许可证》标准和下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分别列示编制。

第二十二条支出预算应参照上年实际工作支出水平编制,但不能超过当年预算收入水平。

第二十三条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机构应依据当年执行预算和实际工作支出情况编制决算报表。

决算前应对账务进行核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不得少列、虚增收支,人为调节账目。

第二十五条决算工作按季度进行,依照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其中:鉴定站应于季末次月15日前将本级决算连同说明报送到局、总公司;局、总公司应于季末次月25日前将汇总决算连同说明报人才中心;人才中心汇总后上报部财务司。

第二十六条决算编制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单位决算报表编制要求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收支执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调整按预算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鉴定收费资金为国家预算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担保、经济实体等投资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435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

20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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