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时间不宜过长
时间:2023-05-31 18:03:53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水产集团公司与**阳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投保车辆为**公司旗下日产风车,保险类型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载责任险。出人意料的是,投保后不到5个月,这辆车就出了事故。这辆尼桑丰都轿车在经过福建省永安市红田镇国道时,与货车相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据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支队介绍,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后来,三明市交通事故评估处评估,该车经济损失37万余元。由于货车属于尤溪县**造纸厂,事故发生后**公司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造纸厂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仅拨付执行款17万余元,不足判决的一半。随后,**造纸厂被注销,不再有可执行财产。在本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布执行程序结束。直到那时,**公司才想起向**外国保险公司索赔。此时,事故已经过去了6年。

**公司向**外国保险公司索赔,**外国保险公司接受索赔。但是,**外国保险公司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双方均告上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答复**公司的索赔已经过了《保险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公司从未正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的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应的索赔文件和共同损失认定书。因此,外国保险公司要求驳回该公司的索赔。但**公司称已报告发生保险事故,并根据合同要求向**外国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人身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受益人自被保险人被保险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消灭一审驳回了**公司的上诉。一审败诉后,**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承认他们之前没有提出索赔,但他们认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没有直接向**外国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而是应该向第三方即**造纸厂提出索赔,先打官司,再与**造纸厂处理后,**公司才能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如按此计算,**公司理赔期限不足两年,短两天。但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知道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6年以上从未向保险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保险单,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自被保险车辆修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交法律规定的各种必要文件,或者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到期赔偿金的,视为自愿放弃权益。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已经消灭。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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