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赔不赔
若雇员在工作和下班期间遭遇了交通事故,且此种情况被视为工伤的话,则需满足如下几个具体且严格的条件:
首先,这起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雇员按照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
其次,该事故必须发生在雇员上下班所必须经过的路线上;
再次,雇员在此次事故中必须无任何过失或仅承担轻微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必须是由于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是否算工伤
在上下班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并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来说这得看该意外事件是否基于非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否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然而,诸如在雪天路面湿滑导致员工自身摔倒这样的其他意外事件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性质。道理在于,不管这种意外事件出现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只要并非由于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便无法被视为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或者是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意外事件被判定为工伤,则需严格遵守以下几项条件:第一,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相应的上下班时间段之内;其次,员工通行的路线务必是日常必需经过的道路;再来,员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能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或者仅仅需要承担轻微的责任;最后,该起交通事故必须是由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所有条件均为必备要素,以保证工伤认定过程的严谨性以及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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