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文有哪些?
时间:2023-04-19 12:10:12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文

第二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质量行为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三)、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限期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上报资质管理部门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

(一)、检测仪器未按计量规定定期检定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或接受挂靠从事检测业务的;

(三)、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四)、检测技术档案管理混乱,检测资料不具有可追溯性的。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

(三)、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检测活动的;

(四)、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五)、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上岗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测类别及升级之前一年内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检测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社会对检测机构的投诉。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规定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6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各地不得设置规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检测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质量检测。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和委托方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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