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确定的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2、用于投资的资金、实物、技术、场地使用等证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不是属于已出租或设定抵押的财产;
3、合伙协议草稿,合伙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处代为草拟;
4、各合伙人经济能力和从事职务的证明;
5、其他与合伙有关的证明。如合伙人以家庭财产作为合伙投资的,应提交家庭其他共有人同意合伙的证明;
6、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卫生、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资、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7、申请办理合伙科技机构协议公证的,要告知当事人须持经过公证后的合伙协议书和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科委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并经工商局核准登记后,协议书才生效;
8、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遗嘱所需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公证遗嘱收费机关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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