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予评价。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本身的特殊性和内容的特殊性,要求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展开。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内容应区别于财政收支审计。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予评价,也不得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的审计报告内容。(2)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予评价。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行为和事项较多,审计机关无需将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全部内容和审计结果纳入审计评价范围,但只需在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不能过于宽泛,更不能超出审计职权范围。(三)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报告所列事实为依据。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以审计核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其次,审计核实的事实必须足以证明审计评价;第三,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效,即:,证据本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规的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如果审计证据不足,就会形成审计风险。
(4)审计评价应以重要性为原则,一般问题不能评价。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复杂。如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进行评价并写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过于复杂,影响其有效性。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详细、适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强调审计评价,强调对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的评价,不评价一般性问题。(5)审计评价不仅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问题,而且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表现。审计评价应避免矛盾。
经济责任审计要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不仅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还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履职情况。否则,只对其存在的问题或绩效进行评价就会产生偏差,导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充分、不恰当。但同时也要看到,审计评价不能相互矛盾,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不能相互冲突。(6)审计评价应注意术语的规范化和含义的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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