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与刑法的相依
时间:2023-04-25 14:22:03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总则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而犯罪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除了刑法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两个罪名能够体现外,在其他三人以上的共犯中没有得到体现。为了合理解决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刑法有必要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行为和责任有所体现。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应当看到,刑法第26条规定的犯罪集团处罚原则,并没有相应的罪名来落实其刑事责任,而只是在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的罪名中来分别考虑集团成员的处罚问题。很显然,这样规定是有缺陷的。应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罪作为一种具体罪名,将其适用于刑法分则罪名中所有存在犯罪集团的情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行为,不仅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还要与具体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关知识: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是什么?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犯罪集团,但又不是一般的犯罪集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是:

(1)犯罪集团是总则概念,对具体犯罪有指导作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

(2)目的不完全相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经济、社会利益为目的,其犯罪意图具有宏观性和广泛性的特定;普通刑事犯罪集团除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以外,还往往具有通过犯罪寻求寄托、满足精神刺激方面的目的,其犯罪意图带有具体性和个别性的特点。

(3)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普通刑事犯罪集团具有更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这种组织有明确的宗旨和目标,有统一的犯罪规划和步骤。虽然其成员人数较多,规模较大,但由于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结构严密,因此,对成员的控制能力强。

(4)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普通刑事犯罪集团具有更强的反刑事追诉能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且多披着某种合法的外衣,因此反侦破能力较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暴力、威胁、物质利诱、金钱收买、美色勾引等手段渗透到党、政、司法部门等各行各业,建立其强大的保护网,这一点是普通刑事犯罪集团所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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