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解除合同,不通知买受人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价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合同约定一倍的赔偿责任:已付购房款:
(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为由,要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造成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
全文3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